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验收的,需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省级上报材料对申请整改验收的村落进行现场复核,逐项核对整改事项,形成现场验收报告,并提出警示撤销或退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对已经逐项落实整改要求,原有破坏情况消除的村落,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认定后,撤销警示,必要时提出后续整改要求,结果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章 退出
第十六条 发出警示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
(一)自发出警示之日起6个月内未做整改的;
(二)按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或整改到期后既不提交验收申请也不申请延期的;
(三)延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的以及延期整改到期后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予以退出:
(一)申请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申报材料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整村撤并的或整体迁出原住民后搞旅游景区景点整体经营开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第十八条 中国传统村落退出依照立案、核实、公布的程序。
第十九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退出立案;存在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村落申报材料、村落档案、保护发展规划等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按退出立案。
第二十条 对正式立案的村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核查,依据需核查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形成现场核查报告(附有关图片、影音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向村落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等通报退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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