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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证监会 财政部 公告[2016]26


现公布《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16年11月8日




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财政部新修订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9号)有关规定,现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缴纳比例事宜规定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



上述缴纳比例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26)
·证券期货业数据通信协议应用指南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26)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26)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2014-11-1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29)
·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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