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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21号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修订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1.本次备案文件为经香港联交所审议的最终文本,与提交香港联交所内容完全一致。



2.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向内地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将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3. 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7-1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23)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2015-9-7)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5-8-3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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