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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6]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扶贫局:

  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是农村危房改造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是“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实现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和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的任务目标,现就加强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把4类重点对象放在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位置,以保障其住房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心实施,确保2020年以前圆满完成585万户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牢牢把握脱贫攻坚目标要求,以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减轻负担。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推进加固改造,实施特困户兜底政策,避免因建房返贫。

  扎实推进。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确保质量和效果,避免冒进,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明确责任。地方承担农村危房改造主体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

  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适宜改造方式

  (一)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动员科技人员,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房加固技术。加强对加固改造益处的宣传教育,制定鼓励加固政策,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方式。

  (三)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各地要研究推广现代夯土农房等低造价、功能好、安全、绿色的农房建造技术,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的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

  (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五)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投入,根据4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各地应将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中央将根据地方信贷贴息工作开展情况,对地方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多渠道筹措资源。各地可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鼓励志愿者帮扶,帮助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

  四、加强指导监督

  (一)做好技术服务和巡查验收管理。各地要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发放到户,引导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要提供主要建材质量检测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按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所有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二)强化申请批准和档案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对象确认程序。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快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县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加强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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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5-6-2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7-1)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6-22)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7-21)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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