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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2)
(四)协调保障非常态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各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将积极协调临时替代资源或用户,在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合同难以履行时的生产供应。
八、依法实施价格监管。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要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鼓励和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用户企业组成价格自律机构,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价格问题,及时向有关
部门反映、举报,提出建议。
九、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支持第三方征信机构,研究中长期合同履行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国资委将中央煤炭、电力等企业履行长期合作协议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于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地方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做法,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煤炭、电力、钢铁、价格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供需双方依法履行合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沟通,认真做好中长期合同的收集、梳理和汇总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的参与面。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守信践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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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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