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
第十八条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检查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设备情况、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非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长在收到整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对能力认定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公告批准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并予公告: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提出变更申请,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对变更情况审核确认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公告变更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提交《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件3)。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组织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确认。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批准认定机构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农办机〔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3.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612/P020161202334330354968.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612/P02016120233433050953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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