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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

第十八条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检查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设备情况、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非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长在收到整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对能力认定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公告批准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并予公告: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提出变更申请,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对变更情况审核确认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公告变更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提交《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件3)。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组织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确认。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批准认定机构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农办机〔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3.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612/P020161202334330354968.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612/P02016120233433050953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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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07-12-25)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05-10-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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