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名单
1.哈尔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沈阳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3.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4.太原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5.呼和浩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6.郑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7.武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8.西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9.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0.上海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1.南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2.广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南宁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成都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5.昆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6.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7.乌鲁木齐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8.青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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