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整改落实。被督导省(区、市)在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7057/201612/W0201612125965404462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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