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办运〔201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
服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服务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负责服务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具备服务能力的服务商,经所服务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荐,完成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联调。
第五条 服务商应签订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相关服务,确保车载终端正常使用,确保服务商平台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之间数据链路畅通。
第六条 服务商不应设置技术壁垒,限制或阻碍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和变更服务商。
第七条 对服务商的服务评价指标包括:
(一)车辆数据规范率:统计期内,数据规范的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终端域名设置正确率:统计期内,终端主备域名设置正确的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三)图片上传正确率:统计期内,将车辆登记证(或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身照片三类图片全部正确上传的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