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应通过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服务商的服务评价结果,供道路货运经营者自主选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docx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12/P0201612165335507815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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