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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非重点子公司产权转让和重点子公司非重大产权转让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的,经济行为决策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相关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交易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进行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中,转让所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可能涉及重点子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质押行为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因开展正常业务涉及的抵(质)押、抵债、诉讼和商业化购买不良资产等获得的股权资产,相关转让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买断的政策性债转股项目处置,相关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

  (八)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内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实施,地方国有股东单位所持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由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不同国有主体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后,联合报财政部履行审核程序。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1.国有金融企业关于重点子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3.重点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拟引入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选原则等;7.增资前后企业价值估值报告;8.以非货币性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9.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意向投资方的,还应提交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布的增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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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16)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8-6-30)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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