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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1.国有金融企业关于重点子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3.重点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拟引入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选原则等;7.增资前后企业价值估值报告;8.以非货币性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9.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意向投资方的,还应提交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布的增资方案。

  六、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是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财政部和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确认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公开发行上市前,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主管财政部门确认。报送材料包括:1.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国有发起人关于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3.公司章程;4.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能证明其国有身份的法律文件);5.非国有股东提供身份证明材料;6.发起人协议;7.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8.法律意见书,涉及金融行业监管和外商投资的,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作书面说明。

  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统计汇总后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在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财政部门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国有股东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九、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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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16)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8-6-30)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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