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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人事教育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初步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主要培训内容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编制形成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征求意见稿,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结合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形成送审稿。
  第十六条 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经办公厅和财务审计司会审并报部批准后,以部函印发。
  第十七条 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任务书(见附件8),并于计划下达30日内报送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与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单位(保证方)和承办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和承办单位应按照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科学设计教育培训内容,选聘优质培训师资,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应按照教育培训项目办班通知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对学员参训提出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学员管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严肃教育培训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完成教育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由承办单位颁发培训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员派出单位应将学员参训情况作为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项目宣传,及时向人事教育司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办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和培训总结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档案管理和评估工作。项目归档材料包括办班通知、课程及师资安排、学员信息、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培训总结等。
  第二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对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时间、教学内容、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等作调整或变更的,由主办单位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或在培训经费预算总额度内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由主办单位报人事教育司、财务审计司和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教育司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任务:
  (一)由于人员或机构调整、教育培训资源条件变化等因素,项目承办单位不再具备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条件的;
  (二)项目参训人数低于计划人数二分之一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项目预算资金。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60日内,由财务审计司预拨30%项目经费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费结算申请报告、《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结算表》(见附件10)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或证明单等凭证),办理剩余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项目以及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的项目,经费结算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部机关实报实销。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人事教育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审计司等部内有关司局对项目执行、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及确定下一年度立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对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采取跟班管理、个别抽查等方式,组织参训学员填写《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1),广泛听取学员对项目设计、实施、管理以及培训成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项目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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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15)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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