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
(一)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及措施;
(二)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实现路径及创业就业保障措施;
(三)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及措施;
(四)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目标及措施;
(五)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的主要举措,包括交通运输政策研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和行业先进文化传播等。
第十三条 相关共建方应明确支持共建高校建设与发展的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对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条件、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牵头管理共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共建方应明确共建工作负责部门,协助交通运输部开展共建管理工作。共建高校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落实共建内容,做好共建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共建协商工作机制。人事教育司根据共建工作需要,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相关共建方共建工作负责部门和共建高校,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共建事项,推进共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共建工作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共建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共建工作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其他共建方。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共建工作监督评估制度。人事教育司依据共建协议,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和相关共建方对共建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共建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交通运输部调整共建内容或共建资格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高校,交通运输部将终止共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已与交通运输部签署共建协议的共建高校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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