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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
(八)提高林业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起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符合宪法精神,遵循立法相关规定,立法草案尽量做到全面、明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林业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意见,探索符合林业立法工作特点的调研方法。建立林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和基层林业单位、林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林业工作者的联系渠道,使立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简化民意上达环节,及时反馈立法或者执法中的问题。建立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建立林业法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重要的林业法律法规草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做好对规章的立法解释、对法律法规适用的行政解释工作。
四、规范林业主管部门职能,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
(九)依法全面履行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明确行政权力,确保履行政府职能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行管理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以及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应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将林业主管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全面厘清林业主管部门权力,建立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十)建立健全林业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审议林业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林业改革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安排林业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决策中的审核把关作用。涉及林业改革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与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追究林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成员的责任。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对领导干部开展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一)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其他越权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商事制度改革原则;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前期调研,充分听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限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标注;没有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清理并按照规定重新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建立和完善林业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保持数据库及时更新。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审查制度。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十二)推进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审批标准、申请条件和材料,公开审批流程、依据和服务指南,进一步压缩行政许可材料和精简行政许可程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林业主管部门多个机构的,应当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限时办理和网上办理,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以标准化促规范化。定期评估行政许可项目,开展行政许可满意度评价,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切实加强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确保不出现管理真空。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
(十三)推进林业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定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重点建立惠林政策、重大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领域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林业政务公开信息化,提高林业政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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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2016-11-21)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6-12-6)
·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2017-1-2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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