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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3)
五、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鼓励实施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地方,应当确保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政策制定职能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职能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作出行政处罚前,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资格、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以及处罚程序等进行法制审核。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县(市)一级林业综合执法力量的整合,改善基层执法设施和装备条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大法律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十五)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监督方式。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执法。规范和统一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按照“谁执法,谁统计”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一个机构统一汇总、统计分析林业行政案件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统一。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强化现代科技、装备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有据可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
(十六)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共享、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十七)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界定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等开展专项法律法规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分解执法职责,细化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六、增强林业法治观念,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十八)开展林业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林业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林业实际,深入林区、深入基层,结合植树节、世界森林日、野生动物保护月、爱鸟周、湿地日、防治荒漠化日等,重点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基层林业干部职工、林业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抓好部门内部普法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学法、模范守法。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普法工作。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提高普法实效。
(十九)健全预防化解纠纷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涉林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纠纷信息,加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通过走访、排查等多种形式,尽早发现涉林纠纷的苗头,将涉林纠纷解决在基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涉林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不同制度解决纠纷的优势。建立健全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及时调解和仲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将涉林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畅通诉求渠道,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化解涉林纠纷。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复议,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林业行政行为,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信息告知等行政行为后,要提前研判复议应诉工作形势。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建议;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林业行政复议应诉内部工作机制,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经过行政复议但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素质,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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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2016-11-21)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6-12-6)
·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2017-1-2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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