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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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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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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9)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6-3-31)
·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6-30)
·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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