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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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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2015-6-8)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4-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4-2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15)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2016-12-27)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1-25)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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