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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3)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2/25/content_2004993.htm

附表二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2/25/content_20049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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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2015-6-8)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4-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4-2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15)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2016-12-27)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1-25)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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