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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3)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
  (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它船舶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对其他登记证书一并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因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灭失和失踪,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依法拍卖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船舶登记机关公告作废。

第四章 船舶国籍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第四十六条 船舶国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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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农业部(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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