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6〕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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