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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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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6-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28)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保密局(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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