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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6]928号


财建[2016]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流域积极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合作平台,联防共治的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为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生态产品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区际公平、权责对等。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2.地方为主、中央引导。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3.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展至跨多个省份的流域,并不断探索在其他生态环境要素开展补偿的可行性及实现路径,不断增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在具备重要饮用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跨省流域初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跨多个省份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到2025年,跨多个省份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评价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基准。将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水量作为补偿基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更差,国家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要求。地方可选取高锰酸盐、氨氮、总氮、总磷以及流量、泥沙等监测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部分指标,以签订补偿协议前3-5年平均值作为补偿基准,具体由流域上下游地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二)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等,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

  (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体现激励与约束。

  (四)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流域上游地区应有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涵养建设和水土流失防治,加强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实施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措施。流域下游地区也应当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并对上游地区开展的流域保护治理工作、补偿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五)签订补偿协议。上述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支持。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中央财政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将根据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协商的补偿标准、中央政府在不同流域保护和治理中承担的事权等因素确定。对率先达成补偿协议流域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早建机制。

  (二)加强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制定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方案,完善重要流域跨界断面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确保监测信息联网共享,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客观权威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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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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