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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12)
3.3
海 南
9.0

1.2
重 庆
32.1
18
2.8
四 川
53.4
16
3.7
贵 州
41.9
7
2.9
云 南
44.9
1
0.4
西 藏
5.3


陕 西
62.7
15
9.4
甘 肃
38.7
8
3.1
青 海
11.8
6
0.7
宁 夏
36.8
12
4.4
新 疆
63.7
3
1.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9
13
1.3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附件7

“十三五”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
2015年排放量(万吨)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北 京
23.4
25
3.5
天 津
33.9
20
4.6
河 北
154.6
20
19.5
辽 宁
105.4
10
10.5
上 海
42.1
20
8.4
江 苏
187.0
20
31.2
浙 江
139.2
20
25.5
安 徽
95.9
10
9.2
山 东
192.1
20
38.4
河 南
167.5
10
16.6
湖 北
98.7
10
9.9
湖 南
98.3
10
7.9
广 东
137.8
18
20.7
重 庆
40.2
10
4.0
四 川
111.3
5
5.6
陕 西
67.5
5
3.4

注:“十三五”期间主要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相关指标根据重点行业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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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5-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5-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2-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7-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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