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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2)

  (七)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切实维护地区安全。认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加强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

  四、主要措施

  (八)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国家和地方“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商务主管部门、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对外经贸发展动态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把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和经贸洽谈的重要内容予以推介。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充分发挥高校现有的22个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作用,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外包服务、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境外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在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外派人员参加当地执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九)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出国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制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完善其内部组织结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水平。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律师协会要采取牵线搭桥、重点推介等措施,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

  (十)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边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我外交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

  (十一)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

  (十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加快落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

  五、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协调机制。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军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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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8)
·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2012-8-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7-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2-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2-2)
·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 司法部(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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