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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3)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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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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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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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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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20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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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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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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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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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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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 司法部(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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