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
8.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延伸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产权保护效果。结合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加强对侵犯产权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的精准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各类产权主体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程序和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规范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侵犯产权犯罪。
四、加强侦查预防工作,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职务犯罪
9.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重点惩治利用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通过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以市场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金融、土地、财税、能源、资源等重要领域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侵犯产权的失职渎职犯罪。重点惩治发生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及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侵犯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
10.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于涉案企业和人员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达到保障诉讼目的的,不使用强制性措施。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办案中要注意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争议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11.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发现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的漏洞和风险点,从源头上减少涉产权职务犯罪。要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创业创新谋发展,又引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规范经营。围绕国有产权、农村集体产权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重点领域,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对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预防活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产权登记、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改进产权保护工作,增强预防工作整体效果。
五、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2.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各种所有制组织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切实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涉产权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对于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15.依法推进公益诉讼试点,积极探索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探索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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