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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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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6-8-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6-1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6-19)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8-8)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8-5)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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