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等的具体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情况。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考虑支持。
第十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与评审、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和要件。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评估,应包括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答辩、对项目单位编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
被委托机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称、资金申请报告优化建议、投资规模匡算数额、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须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报送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来的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按照要求做出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评审、评估报告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意见的审议,并按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时间截止后,若无异议,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的批复办文。对于有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启动问题核查等工作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征求行业或相关部门意见、委外会签、会议审议、问题核查等环节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库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凡涉密项目通过其它要求的方式报送),根据相关具体通知要求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填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使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其合规性负责,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委托评估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和资金分配标准详见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2、双创平台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3、“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支持重点和资金
分配原则
4、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5、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附件 1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重点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产业创新中心、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示范工程、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等。
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示范工程等项目,按照定比例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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