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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

教港澳台[201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内地(祖国大陆)实施专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高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高校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举办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
  (三)统筹涉及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
  第五条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 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应当完善培养、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港澳台学生管理机构,归口统筹,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财政补助,用于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九条 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高校应当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教育部设立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高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四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五条 高校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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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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