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2)
  第十六条 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高校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七条 高校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 高校可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条 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高校应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高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高校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三十一条 高校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高校制定并完善本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高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2017-2-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