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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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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2015-12-15)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5-10-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5-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2-9)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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