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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11号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
2016年12月30日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二)通讯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假冒、盗用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七条 国家对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驻地方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新闻单位不得以派驻地记者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驻地方机构总量、布局、结构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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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8-24)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1-2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11-17)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6-3)
·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5-20)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 /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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