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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9)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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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1-8)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5-1-14)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 中共中央(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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