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12-1)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6-8)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2-3)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2-3)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