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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4)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 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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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7-1-12)
·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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