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5)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章 其他情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16940.xls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28026.xls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28447.xlsx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21967.xls
5.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32921.doc
6.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46986.xlsx
7.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46126.xls
8.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44719.docx
9.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54412.xls
10.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W0201701226544775537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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