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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总馆和分馆要积极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和资源,打造县域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流动舞台车、流动图书车等设施和手段,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覆盖。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总分馆制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室等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在自愿原则下成为县级文化馆或图书馆的分馆。鼓励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成为总分馆的基层服务点。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总分馆制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社会专业机构,采取委托管理或连锁运营的方式,通过专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做好总分馆日常管理运行。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动员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总分馆制管理运行。

  (六)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没有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或设施未达标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新建或改扩建,鼓励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进行改造。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要主动纳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统筹推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县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实现有效联通和全覆盖。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建立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作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推动工作开展,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基层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文化馆、图书馆要大力支持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加强业务指导。

  (二)提供投入保障。各地要对本地区基本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完善设施网络,为实施总分馆制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为总分馆制建设和运营中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事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馆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统筹利用有关资金渠道,按照规划目标统一采购、调配资源。各省(区、市)要对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县(市、区)给予一定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规定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编制政策。根据总分馆的规模、服务人口和服务方式,统筹总馆、分馆的人员配置。加强对总分馆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总分馆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完善评估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情况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县总分馆制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日常评估和考核,并积极推动考核结果与相关单位预算安排、收入分配和负责人奖惩挂钩。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对总分馆服务效能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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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 教育部(2015-12-31)
·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5-20)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文化部(2013-6-7)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文化部(2013-1-30)
·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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