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5)
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包括产粮大县)
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包括产粮大县)
3.中央财政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4.中央财政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附件下载: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doc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1/P020170125546814905443.doc
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附表.xls
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1/P02017012554681518306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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