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9)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开发建设破坏栖息环境。
自然生态保护区
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青海柴达木盆地,内蒙古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藏北高原,青藏高原南部山地等地区
减少人类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扰动,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推进防沙治沙。
自然生态维护区
青藏高原南部、淮河中下游湿地、安徽沿江湿地、鄱阳湖湿地、长江荆江段湿地、洞庭湖区等地区
限制高强度开发建设,减少人类活动干扰;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退田还湖,增强调蓄能力。
水资源
水资源与优质耕地维护区
海河平原、淮北平原、山东半岛等地区
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水资源短缺修复区
内蒙古西部、嫩江江桥以下流域、沿渤海西部诸河流域、新疆哈密等地区
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降低水资源损耗。
耕地资源
优质耕地保护区
松嫩平原、辽河平原、黄泛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关中平原、河西走廊、吐鲁番盆地、西双版纳山间河谷盆地等地区
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依据开发强度实施国土分级保护。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优化开发区域,实施人居生态环境修复,优化开发,强化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人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开发区域实施修复和维护,有序开发,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巩固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节 推进人居生态环境保护
修复三大优化开发区域人居生态环境。以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修复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人居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生态格局。
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建设。依法淘汰钢铁、水泥、化工、有色等行业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强化海河北系北京段和海河南系天津段水体以及太湖等重点河湖污染治理,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减少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大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有色金属冶炼、皮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技术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限制京津冀地区高耗水行业发展,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地下水漏斗区和海水入侵区实施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政策,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恢复和保障城市生态用地为重点,强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通过规划建设绿心、绿楔、绿带、绿廊等结构性绿地,加强城乡生态系统之间的连接。以太行山、燕山、大清河、永定河、潮白河、滨海湿地等生态廊道为主体,构建京津冀地区生态格局;以长江、钱塘江、太湖、京杭大运河、宜溧山区、天目山—四明山以及沿海生态廊道为主体,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生态格局;以粤北山地丘陵、近海岛屿湿地和珠江水系为主体,构建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态格局。
维护重点开发区域人居生态环境。辽中南、哈长等地区,发挥东北森林带生态安全屏障作用,强化水源地、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恢复松嫩平原湿地,推进松花江、嫩江、辽河等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冀中南、晋中、中原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中游和皖江地区,强化鄱阳湖、洞庭湖、汉江、湘江、巢湖等河湖生态建设和保护,扩大湖泊湿地空间,增强湖泊自净功能,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和面源污染。成渝地区,加强长江、嘉陵江、岷江、沱江、涪江等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强化水污染治理、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呼包鄂榆、宁夏沿黄、关中—天水、兰州—西宁、天山北坡等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控制采暖期煤烟型大气污染。黔中地区,强化石漠化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大江大河防护林建设,构建长江和珠江上游地区生态屏障。滇中地区,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高原湖泊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酸雨污染防治。藏中南地区,加强耕地和草地保护,加大水土保持力度。
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种养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保持饮用水源和土壤质量安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动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加强村庄整体风貌保护与设计,注重保留当地传统文化,切实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
第三节 强化自然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域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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