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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充填开采减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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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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