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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2)
  第十三条 需求建议提出。每年2月,业务单位根据子项目需求建议征集通知,依照子项目需求建议编制要求,在子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内提出子项目需求建议报教育部网信办。如子项目涉及多个业务单位的,由参与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提出子项目需求建议。
  第十四条 需求建议综合评审。教育部网信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子项目需求建议综合评审,主要包括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数据采集的合规性和必要性等,教育部网信办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汇总形成子项目支持建议,报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子项目预立项。每年2月底前,教育部网信办根据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的子项目支持建议,向相关业务单位下达子项目预立项通知。
第四章 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方案编制。各业务单位收到预立项通知后,应根据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求和子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详细需求分析,会同信息中心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子项目建设方案(含投资概算)。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必须将国产密码应用纳入整体规划,同时按照《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教技厅函〔2014〕74号)等文件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主定级和专家评审,并于4月底前将建设方案正式函报教育部网信办。
  第十七条 建设方案综合评审。教育部网信办收到业务单位报来的建设方案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业务需求的确定性,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的合规性、必要性,商用密码应用的合规性,系统集成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系统安全方案的合规性,系统所采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科学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教育部网信办将各单位意见汇总后反馈业务单位,业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建设方案,并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教育部网信办。每年5月底前,教育部网信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重新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会议评审,形成终审意见。终审未通过的子项目,本年度不纳入教育部预算申请方案。
  第十八条 第三方造价评估。建设方案审核通过后,业务单位需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第三方造价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造价评估报告修改建设方案的投资概算部分,形成最终建设方案。
第五章 子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子项目预算申报。每年6月底前,业务单位需将最终建设方案及子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分年预算安排)一并提交教育部网信办。教育部网信办综合延续性子项目,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子项目及预算安排方案,报教育部网信领导小组审定后送财务司。
  第二十条 子项目立项。财政部批复预算后,财务司按《资金管理办法》下达预算资金,同时函告教育部网信办。部网信办接财务司子项目年度预算批复通知后,向获得年度财政预算的业务单位下达子项目正式立项通知。未获得年度财政预算的子项目本年度暂不正式立项。
  第二十一条 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书编制。子项目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业务单位根据财政批复年度预算数,编制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书,报财务司、教育部网信办备案。
第六章 子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与技术助理入场。子项目正式立项后,教育部网信办向各子项目派驻项目监理,协助业务单位开展项目管理有关工作;信息中心向子项目派驻技术助理,协助业务单位完成子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监理与技术助理入场后,业务单位即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子项目系统开发服务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及附件应报教育部网信办备案并抄送信息中心,作为子项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公共软硬件支撑环境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款拨付。为保证子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款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拨付:签订合同时拨付总金额的20%、详细设计方案确认后拨付总金额的30%、上线评估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30%、完成自验收后拨付总金额的20%。为保证三年维保服务质量,建议业务单位在上线评估完成后,要求系统开发单位出具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第三方测试。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业务单位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开展第三方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和集成测试等。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整改。信息系统第三方测试完成后,业务单位应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上线自评估。信息系统第三方测试、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整改完成后,业务单位应对信息系统的功能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信息中心对系统集成、运行安全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部署及试运行。信息系统上线自评估通过后,业务单位向信息中心提出试运行申请,开展信息系统部署和试运行工作,同时将评估报告报教育部网信办备案。信息系统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试运行结束后,业务单位提交用户报告,说明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信息中心出具试运行报告,说明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正式运行的技术要求。用户报告和试运行报告是子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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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 教育部(2016-6-7)
·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教育部(2016-3-22)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 教育部(2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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