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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

  四、坚持村民主体地位

  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要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资料收集等方式开展调查,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生产生活现状、实际需求与发展愿景等,全面准确掌握村域建设发展总体情况;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

  五、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地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让农村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细化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求,适时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及时总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方面的经验。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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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0-30)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2016-6-29)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2016-6-24)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16-5-2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5-2-27)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2015-1-2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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