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开展试点工作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附件: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
附件
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
序号
试点地方、部门
试点任务
组织实施单位
1
天津市
三项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
2
河北省
三项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
3
安徽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
4
甘肃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
5
国土资源部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国土资源部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
国家税务总局
三项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8
呼和浩特市
三项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9
沈阳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
10
调兵山市
三项制度
11
白山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
12
海门市
三项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
宁波市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
14
南昌市
三项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
15
赣州市
16
淄博市
三项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
17
胶州市
18
衡阳市
三项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
广州市
三项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
中山市
21
泸州市
三项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2
成都市金牛区
23
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项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
24
毕节市
25
中卫市
三项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6
荆州海事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交通运输部
27
徐州市商务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商务部
28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项制度
文化部
29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1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2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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