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
三、保障措施
(九)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统筹布局、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优化完善铁路、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网络结构,提高基础设施衔接水平。大力推进铁路进港、无水港、公路货运场站专用通道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沿海沿江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与高等级公路、铁路枢纽场站外联公路等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加快完善枢纽节点的多方式集疏运体系。支持铁路、公路运输主动相互对接运输两端业务,强化对铁路最先和最后一公里的接驳和集散服务,构建铁路干线运输和公路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全程运输链条。按照客运“零距离换乘”、货运“无缝化衔接”要求,建设功能完备、换乘高效、出行便捷的综合客运枢纽和布局合理、能力匹配、衔接顺畅的货运集疏运体系,提高旅客转运和货物集散效率。依托铁路、港口、民航物流基地,配套建设公路集散分拨中心、邮(快)件分拨处理中心,打造具有铁、公、水、航、邮联运功能的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十)推动财税金融政策创新。
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推动道路、水路客运电子客票纳入电子税务范畴。切实落实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增加交通运输行业进项税抵扣,合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推动落实大型运输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继续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国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可推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为运输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拓宽运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一)推进运输行业管理创新。
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推进运输行业管理创新。清理精简阻碍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认定和经营许可资质认定,不断激发运输市场活力。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不断降低创业创新制度性成本。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重点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取消和下放地方管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运输市场监管效能。大力发展“互联网+”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加快建成互通共享的网上服务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推进实现网上办理。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碍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规定。完善运输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快递条例》出台,推动《铁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道路运输法》《多式联运法》立法前期研究。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发挥标准对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十三)加大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引导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推进实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完善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完善运输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国际化、专业化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引领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各地要充分认识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创新发展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推进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2月21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