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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督导考评实行督导考评工作组负责制。
  部级督导考评由交通运输部从各地抽调负责农村公路工作的专家组成部督导考评工作组。组长由部内相关司局或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可采用自检、交叉互检、委托第三方检查或检测等方式。组长原则上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全国“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确定部级督导考评省份和实施方案,每个省份至少实地督导分属不同地市的两个县。其中,一个县由受检查省份推荐,一个县由部督导考评工作组选定。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对象和实地督导相关要求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实地督导考评一般采用座谈了解、检查内业资料、数据核算、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方法,并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准确客观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督导考评工作组应与受检单位交换督导考评意见。

第四章 督导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部级督导考评结果由交通运输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结果通报方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督导考评通报的两个月内向交通运输部反馈整改方案,并根据整改进展及时报告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部级督导考评结果作为交通运输部评判各地“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任务落实不力,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督导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与投资和荣誉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督导考评结果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市县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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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7-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6-12-29)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6-12-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0-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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