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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办运〔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2月9日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九条 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 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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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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