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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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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 国家海洋局(2016-10-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12-22)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3-1)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等(2011-12-14)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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