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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12)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财政部、教育部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国家试点,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学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试点。
国家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教育部、财政部

3
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分担。
财政部、教育部

4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

8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中央财政逐省(区、市)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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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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