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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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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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服务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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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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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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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所有单位和个人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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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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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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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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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原则上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国家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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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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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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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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